人防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2018-04-25       来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 受理机构 

   

  本办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本办窗口或本办秘书科。 

   

  (二)提出申请 

   

  向本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办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办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办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办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本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办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本办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办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联系方式 

  本办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办秘书科;办公地址:桂林市骝马山26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773-3676018;传真号码:0773-3676050;邮政编码:5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