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修订《人民防空法》的几点思考

2017-07-25       来源:江苏省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是我国第一部指导和规范全国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法律,自1997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人民防空事业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事物层出不穷,在当前战争形态深刻演变情况下,《人防法》未能随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人防法律法规不配套、缺失等问题比较突出,部分规定难以解决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为此,人防法律法规要紧跟时代,修订《人防法》势在必行。作为一名基层的人防工作者,在学习和实施《人防法》的过程中,有一些肤浅的思考,同时也有一些疑惑,对重新修订有一些看法,现一并梳理后与专家、同仁们交流和探讨。

  一、对《人防法》部分条款的修订建议

  1、《人防法》第五条指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里只明确了人民防空工程由谁使用管理和收益归谁,而没有明确管理维护费用由谁负责或怎样筹措,应加以明确。

  2、《人防空》第六条指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但实质上国家人防办设在总参谋部作战部,国务院并没有人民防空工作机构。国家人防办对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没有领导和管理职能,造成人民防空领导体制上下割裂、直接脱节,应当把各级政府人防办事机构设置确定下来。

  3、《人防法》第七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有关部门有哪些职责没有明确,《人防法》应当有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义务的规定,以便有所遵循。

  4、《人防法》第八条指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一切组织和个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不清楚,应当把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细化。

  5、《人防法》第二十五条指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缺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责任主体规定,应当有所明确。

  6、《人防法》第四十六条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应补充“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人民防空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列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课程。”

  二、对《人防法》有关内容的修订建议

  1、健全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制度。重要经济目标已经成为现代战争攻防的重点,随着我国重要经济目标越来越多,安全防护的缺失和不到位的问题日益凸现。《人防法》第十六条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规定过于简单,无防护重点、防护手段、防护机制等方面的规范,已不能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空袭作战思想、作战样式、作战手段、打击重点的新变化,应重新根据信息下条件下空袭作战防护要求进行规范。同时,还要明确人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能、管理权限,明确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防护责任。

  2、增加和完善人防信息化建设内容。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人民防空对信息的依赖程度空前提高,加强人防信息化建设成为时代要求。《人防法》第四章只涉及到“通信和警报”方面的内容,建议将“通信与警报”修改为“人民防空信息”,增加相关内容,并明确军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人防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立防空、防灾信息评估和发布制度。

  3、明确人防工程产权。《人防法》未涉及人防工程产权问题,所有权不明,担保、抵押等派生权利界定模糊,使得人防工程无法进一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引发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建议修订的《人防法》处理好人防工程与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的关系,实行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使用发证制度。

  4、明确结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和费用筹措方式。《人防法》未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问题,导致人防工程维护责任主体、维护资金来源不明确或无法落实。建议明确结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和维护费用的来源,维护管理经费可以从平战结合收益中列支,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5、明确地方财政应负担的人防建设经费。《人防法》第四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然而,大多数地方政府并没有执行《人防法》的这一规定,没有在地方预算中列入人民防空经费,或者只象征性地安排了一点经费。建议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地方政府应当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比例加以明确。

  6、调整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种类。《人防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和第五十条均有对人防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人防法》施行已经18年了,这种处罚标准显然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应规范人防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者受到的处罚大于可能得到的违法利益。

  三、对《人防法》修订工作的几点建议

  1、尽快启动修订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防法》的修订时不我待。建议全国人大尽早将修订《人防法》列入人大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协调军地相关部门,就修法重难点问题达成共识,尽快启动修法工作。

  2、尽可能地多征求意见建议。《人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各级通过执行这部法律,发现了许多新问题,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为下一步修订《人防法》奠定了基础。在修订《人防法》的过程中,立法机关要更多地倾听各地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做到集思广益,对在实施《人防法》中遇到的新问题,发现的新举措进行收集、梳理,尽可能多地把有利于人防建设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纳入到法律规定之中,使《人防法》更加完善。

  3、明确和细化有关规定。《人防法》9次出现了“国家规定”或“国家有关规定”,至于国家规定到底是什么?往往很难说清楚,就需要去查找相关依据。因此,应当在修订《人防法》时,把现在仍在执行的散见于各种法规、规章和政策上的规定,统一纳入到《人防法》的法律规范中来,使其清楚明白,从而增加法律的指导性和权威性。

  4、适时制定配套的管理条例。《人防法》修订出台后,要及时谋划制定配套的管理条例。由中央军委、国务院联合制定《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条例》,进一步从细则上加大对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等问题的规范力度,增强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作者:李鸿金  江西省崇义县人防办副主任)